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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拍卖造成的差价的执行应由法院直接作出裁定

时间:2015-04-29 访问人数: 次

民事执行中,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造成的差价的执行应由法院直接作出裁定,无须通过诉讼确定执行依据。

标签:执行—执行拍卖—重新拍卖—差价款执行

案情简介:2011年,执行法院委托拍卖公司对执行标的物进行拍卖,拍卖保留价为2970万余元。竞拍人投资公司预交290万元保证金并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未支付成交款3500万元及佣金84万元造成流拍。第二次拍卖时,竞拍人物流公司亦未交纳3600万元成交款及86万元佣金造成再次流拍。2012 年,经重新评估后第三次拍卖,物业公司以3100万余元竞得。关于重新拍卖后的差价款执行,由执行法院直接裁定还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成为本案争议点之一。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5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故民事执行中,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的执行应由法院直接作出裁定,无须通过诉讼程序确定执行依据。本案中,第二次拍卖成交价高于第一次,原买受人投资公司不用承担补交差价责任,预交保证金扣除拍卖佣金后,余款206万元退回投资公司。第三次拍卖成交价低于第二次,造成差价和重新评估费用460万余元,应由第二次拍卖成交的买受人物流公司承担,其预交的280万元保证金,扣除拍卖佣金后,应补缴拍卖差价款270万余元,该差价款由执行局裁定执行。

实务要点:民事执行中,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的执行应由法院直接作出裁定,无须通过诉讼程序确定执行依据。

案例索引:广东肇庆中院(2010)肇中法执字第19号“某信用社申请执行案”,见《申请人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广东油墨厂有限公司等借款执行纠纷案—标的物重新拍卖造成的差价的执行》(朱远芬,广东高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1/8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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