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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例中看公与私

时间:2017-08-10 访问人数: 次
    习近平同志说,“作风问题都与公私问题有联系,都与公款、公权有关系。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正确处理好公与私的关系,是作为一名党和国家领导干部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和从政道德底线”。公私分明是底线,是原则,众多的刑事案例告诉我们,失去公私分明这个底线和原则,需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徐某在担任潜山县教育局计划财务(教育基金)科副科长、潜山县教育局教育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索要并多次收受教育工程承包商和学校校长等请托人的贿赂,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受贿事实48起,累计受贿32.14万元。他在最后陈述中说到,“通过这件事我反省到是自己自作自受,我深深感受到党纪国法的神圣威严、违法所产生的代价”。经过合议庭评议,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徐某因手中有权,备受商人、学校的吹捧,沐浴在阿谀奉承之中,也正是这样的环境,让他迷失了自我,失去了公私分明的底线和原则,以权谋私,因私废公,最终将自己送进了监狱。
    韩某本是一名负责站岗放哨的狱警,且没有与在押人员接触权利。因受在押人员甲的父亲乙的请托,在工作期间,违反规定与在押人员甲接触,承诺为其办理取保候审,随后收受乙五万元现金,并继续向乙索贿十五万元未果。按照规章纪律,韩某没有与在押人员接触权利,何谈帮其取保候审,韩某索贿的胆色令人瞠目结舌,他没有想到,在他为自己 “战果”窃喜的时候,当事人乙早已将其收受现金的整个过程电话录音,交给了公安机关。韩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本在牢房之外驻守,变成了在牢房之内凝望。
    权力为公,是光明大道;权力为私,是地狱之门。上述案例中的两名被告人均是因私废公而身陷牢狱,不仅仕途全毁,辜负党和组织的培养,还给自己的家人带来了精神痛苦。面对公与私的矛盾,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公私分明,不能突破这个底线和原则,一旦突破就有可能触碰法律的底线,手中的权力再大,心不能乱想,嘴不能乱吃,手不能乱伸。牢牢守住底线后,要努力由先公后私、大公无私、公而忘私依次提高自身的境界。对待公权,要始终有平常之心、戒惧之意,淡泊名利、坦然处置,筑牢慎权慎行的防火线;使用公权,要时刻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坚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底线,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置于群众监督的阳光下。(刑庭  余龙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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