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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五对矛盾,我们该怎么办?

时间:2017-08-10 访问人数: 次
    “公和私、义和利、是和非、正和邪、苦和乐”,面对这五对矛盾,我们该怎么办?很显然,矛盾的选择是个人价值观的体现,选择后的实践更是一个主观世界不断改造的过程,最终检验的是对党和人民的忠诚。
    从小家人耳提面命、老师谆谆教诲、朋友相互监督、领导引导提携,大同小异的成长背景让我们面对矛盾的选择时,不约而同的会有一个“标准答案”,这种必然或许就是觉悟。然而,选择后的实践确是或然的,因为具体实践中不会有泾渭分明的是非,那里仿若被烟雾笼罩的世界,需要我们摸索前行。也许在路上,我们坚持的信念会在一次次的冲突中被怀疑、推翻、重组,那最后留下的是迷茫、是坚守、还是崩塌?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那么,在实践中,我们该如何坚守矛盾选择后树立的价值观?五对矛盾很容易让人联想到《矛盾论》,它告诉我们“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的法则”。作为一名政法干警,在司法工作中,我们也许可以尝试着用辩证的方法来应对五对矛盾在实践中带来的侵袭。在审判实务的一线上,价值选择的博弈很多,有情感与法律的博弈、“弱势群体”的强势、当事人面对司法权力的对抗性等等,不一而足。情感与法律的博弈让人感触尤为深刻,面对博弈时,摒弃情感,遵循法律,这是合乎五对矛盾的选择?也不尽然,应从辩证的角度来看待。
    情感,当然并非私情人情,这些早在矛盾选择中就已经摒弃,而是指实践中的当事人的情感,法官的情感,甚至大众的情感。在法律框架内的情感,当事人的情感是案件事实的构成部分,在刑法上甚至影响着评判主观上故意或者过失、量刑的考量,法官的情感在自由心证的范围内发挥着它的作用,大众的情感在舆论压力下引导着司法工作的侧重点,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要依据法律将情感一一对应安放,即可做到大公无私、明辨是非,顺应矛盾选择。那么在法律外延未触及的情感领域中呢?“抛弃亲儿求赡养”的案件,法律中对赡养老人不附加任何条件,即使有着三十年不闻不问的无奈;“哄买房屋赶老人”的案件,物权法明文规定了权属,即使有着半生血汗付房款的辛酸,实践中,这些琐碎“小”案不免让人如鲠在喉。从舆论大案看,家喻户晓的于欢案一出,网友们义愤填膺纷纷站队,站于欢、站公安、站法院,无非是情感与法律在大众价值选择面前有所冲突。从二审改判的幅度更能直观看出这场博弈的结果,也看见了法律审判中的价值倾轧。我们的主观世界在这样的博弈中波澜起伏,动荡的信念该如何坚守?我们应该追根溯源,重新认识法律渊源,理性看待法律的局限性,在法律滞后与社会急速发展中,最大限度的实现公平正义,这就需要我们学会采取多元化的途径去适用法律,比如法律援助、巡回法庭、调解、舆论监督等等。如此,我们才能在主观世界的自我革命、自我净化、不断改造中,让觉悟更下、更深、更用力地扎根在心里。
    面对五对矛盾,我们依觉悟来选择,靠实践来坚守,砥砺前行,不忘初心。纵横交错的博弈,只会让我们将信念扎进最深处,在那里,忠诚为魂。(黄柏法庭  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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